出口管制法:國際貨運代理要小心了!
歷經三年,中國《出口管制法》終于在2020年10月17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出口管制“法”,這可是一項法律,一旦違反,就是“違法”哦。既然叫“出口管制法”,那么跟國際貨運代理和出口企業有什么關系呢? 違法肯定是要被處罰的,那···怎么罰呢?
在當前以“中美貿易愛恨情仇”為代表的國際新形勢下,不少國家的企業在國際交往和跨國經營活動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限制,因而該法的出臺受到了中外各界的高度關注。 本次《出口管制法》繼續強化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首要立法目的,小編瞬間聯想到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 總之,國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 針對這個第一原則,出口企業要注意這7種行為可是違法:
1、出口經營者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的;
2、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
3、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
4、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或者非法轉讓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
6、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
7、出口經營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
若是有以上行為要面臨什么樣的處罰呢?
還有報關行,國際貨運代理要注意的:
明知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所以,一旦客戶被列入黑名單,要立刻停止合作!
出口經營者7項違法行為+代理第三方的1項違法行為+不限主體的1項違法行為,《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九種出口管制違法行為。 出口經營者是最主要的違法行為責任主體。且罰款的金額較高,最高甚至可以達到違法經營額的20倍,并可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出口管制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出口管制法》規定可能構成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罪名,從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 小編在此建議,出口企業要密切關注出口管制相關立法動態,對客戶信用要進行一定的篩查,比對《出口管制法》對公司出口制度進行評估審查,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