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關于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執行到期有關工作的通知》,決定港口建設費征收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即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
港口建設費征收時間為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貨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停征時點以載運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為準,無法判定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的,以船舶靠離泊時刻為準,以船舶AIS軌跡或VTS軌跡輔證。
根據后續工作部署,停征后續工作計劃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為停征過渡期。文件全部內容如下圖所示:
為應對今年疫情對宏觀經濟和市場主體的沖擊,政府一直重視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強化階段性政策與制度性安排相結合,助力企業紓困,促進外貿穩定發展。
事實上,3月16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就發布《關于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告》,進一步明確免征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止執行,以船舶進出港時點為準。而在6月24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再次提出,決定將免征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這也就意味著,今年至3月份起已未征收港建費,而本次通知則表示未來港建費的全面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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